委托人若希望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重组递延纳税,必须配合专业机构完成合规性资产评估。以股权收购为例,委托人需:① 选择备案评估机构(根据《资产评估法》第15条,评估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资质);② 提供完整权属证明(如拟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章程、出资证明、历史转让协议);③ 披露潜在负债(包括未决诉讼、环保处罚等重大事项说明)。实践中常见问题是委托人为节省评估费,直接按账面净资产值交易,导致税务机关以“明显低价”否定特殊性税务处理。某案例中,A公司以5000万元收购B公司100%股权,但评估报告显示B公司名下土地市场价达2亿元,然后被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并补税1800万元。对于跨境重组,委托人还需配合评估机构完成《国别报告》要求的价值链分析(如证明被收购方在当地承担了研发、生产等功能)。专业机构应建议委托人在评估基准日前前面3个月冻结重大资产处置,并保留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(如询价记录、折现率计算表),以应对后续的转让定价调查。

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政责任认定,需结合《税收征管法》第63条与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》综合判断。虚假申报的典型情形包括:① 收入端隐匿(如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未入账);② 成本端虚增(如虚构咨询费分摊利润);③ 税基篡改(如擅自调整资产计税基础)。2023年某地税局公布的处罚案例显示,企业通过"两套账"少报收入3000万元,被认定为"偷税"而非"漏税",然后处罚标准为:补缴税款(25%企业所得税)+滞纳金(日万分之五)+0.8倍罚款(裁量基准中"较重"档次)。 关键争议点在于如何区分"主观故意"与"过失错误"。某制造业企业因ERP系统结转错误导致少报收入500万元,税务机关调取以下证据后认定为过失:①系统操作日志显示错误操作记录;②同期增值税申报表收入数据准确;③自查阶段主动补报并说明情况。然后按《征管法》第52条"无主观过错"处理,补税不加收滞纳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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